關于加強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程申報審批與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物督發〔2014〕37號
各。ㄗ灾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為加強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程(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申報審批與管理工作,根據《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和文物保護工程申報審批與管理的相關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立項申報和審批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需實施安全防護工程項目的,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編制立項報告,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后報國家文物局審批,國家文物局組織立項審核并出具批復意見。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根據安防、消防或者防雷等不同安全防護工程類型,分別編制立項報告,分別申報立項審批。工程規模較大需要分期實施的,應在立項報告中予以說明。
立項報告文本要按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立項報告》規范文本編制,并重點明確以下內容: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概況,實施安全防護的對象和具體范圍;
(二)根據文物類型、特點以及人防、物防和所處環境條件等,對可能存在的被盜、遭受破壞、發生火災和雷擊等安全隱患進行風險評估;
(三)針對防護對象的特點和風險,按照適度適用的原則,確定工程主要內容、技術手段和防護措施。屬于升級改造工程的,要對原有設施設備運行狀況、使用功能和覆蓋范圍等進行全面詳細勘察評估;
(四)項目實施和運行維護的組織機構、人員、措施和投入等保障條件;
(五)根據工程規模和實際需求,據實合理編制工程估算,并列出測算依據和標準。
(六)附有防護對象的平面圖、分布圖、主要文物的現狀照片、風險評估報告和原有設施設備評估報告等。
二、方案核準
(一)設計方案編制。批復同意立項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程,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根據立項批復意見,組織具有相應資質和條件的設計單位,按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實際面臨的安全風險,依據相應的標準規范合理編制設計方案。設計方案編制要堅持適度防護和最小干預,避免過度防護和設備堆砌。安防、消防、防雷設計方案應分別編制。設計方案應包括:1.立項批復文件副本;2.設計委托書;3.設計任務書;4.現場勘察報告和現狀照片;5.設計說明;6.設計圖紙;7.主要設備材料清單;8.工程概算書;9.主要設備材料的檢驗報告或者認證證書;10.人員培訓細則、售后服務承諾和工程驗收細則;11.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12.其他需要說明的有關材料。
(二)設計方案申報、評審與核準。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程設計方案應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核準,立項批復中明確需由國家文物局核準的,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家文物局核準。設計方案擅自擴大經批復同意的立項報告中確定的防護范圍和防護要求,過度設防,虛報工程預算的,國家文物局或者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
國家文物局或者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在核準設計方案前,應將受理核準的設計方案送交文物安全防護工程咨詢評估機構進行評審。咨詢評估機構對設計方案組織評審后,應出具通過或者不通過的評審結論,提出明確的修改完善意見,并提供評審意見書。未通過評審的設計方案不得核準,應修改完善后送交咨詢評估機構再次組織評審。文物安全防護工程咨詢評估機構由國家文物局按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項目咨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確定并公告。評審經費由國家文物局保障。
國家文物局或者省文物局核準同意的設計方案,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管理保護機構按照工程內容,依據相應主管部門規定履行程序。
(三)設計方案備案。設計方案經核準同意,并按規定履行程序后,應根據相關意見形成實施方案(施工圖設計),并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備案。備案文本中有修改完善內容的,應附詳細說明。
三、工程實施與驗收
安全防護工程實施要嚴格按照報國家文物局備案后的設計方案進行;確需變更設計方案內容的,應重新履行核準、審批和備案程序。工程實施要避免對文物本體及其環境風貌造成影響或者破壞。工程實施完成并試運行正常后,應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工程驗收。工程實施中,應加強設計、施工、調試等環節的銜接協調,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工程監理和審計,確保工程質量。
四、設計施工單位要求
從事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方案設計、工程施工的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設計、施工或者設計施工一體化的甲級(或者一級)資質,且具有一定的文物安全防護工程設計、施工經驗。對于設計施工單位相關資質或者設計施工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情形,國家文物局將向社會公告并通報相應主管部門。
五、工程監管與檢查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由負責文物安全監管職能的內設處(科、室)承擔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程相關工作,避免多頭管理。要切實加強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程的指導、檢查和監管工作,及時組織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程施工和竣工檢查。施工和竣工檢查可組織專家或者委托咨詢評估機構進行。對在施工和竣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完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程不得峻工,情節嚴重的,要予以通報并向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涉及違法、違規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
(一)破壞文物本體或者對文物周邊環境風貌造成較大影響的;
(二)未嚴格履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程申報審批程序的;
(三)未按照報國家文物局備案后的設計方案實施,擅自變更設計方案內容或者擅自更換設計方案中的主要設施設備的;
(四)施工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未按照文物行政部門施工和竣工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整改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
(六)工程決算與概預算存在較大出入的;
(七)工程實施單位不符合資質要求和條件,或者資質要求和條件存在問題的;
(八)其他不得竣工的情形。
自印發之日起,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程申報審批與管理工作均按本通知內容執行;此前國家文物局已受理申報的立項報告和設計方案,仍由國家文物局負責審批和核準。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