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改進可移動文物保護修復項目
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3〕9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為提高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的可移動文物保護修復項目管理效率,充分發揮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屬地監管職能作用,激勵文物收藏單位和保護修復機構的積極性、主動性,切實提高可移動文物保護水平,現就改進可移動文物保護修復項目審批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國家文物局將文物收藏單位委托故宮博物院、中國國家博物館等包括文物保護相關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在內的首批22家高水平的可移動文物保護修復優質服務機構(附件)編制的可移動文物保護修復方案,委托文物收藏單位所在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批,通過的可報我局予以立項;修復館藏一級文物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仍應當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我局批準。上述22家之外的保護修復機構受托編制的保護修復方案,仍由文物收藏單位所在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通過后報我局審批立項。
可移動文物保護修復項目的結項驗收一并委托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要根據上述事權轉變,不斷完善管理機制,切實做好可移動文物保護修復項目方案審批和實施管理工作。要進一步加強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專門機構建設,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項目監管。要建立健全保護修復方案評審、項目實施、驗收等管理制度與標準,充分發揮專家咨詢作用。方案審批、結項驗收結果應及時主動公開,并報我局備案。要提高服務意識,積極指導文物收藏單位遴選高水平的保護修復機構編制方案、開展保護修復工作,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及時編制保護修復報告,建立詳細的文物修復檔案。每年3月1日前,編制本地區上一年度可移動文物保護修復工作報告(含年度修復文物目錄清單)報我局備案。
三、我局不斷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宏觀管理和督導。一是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省可移動文物保護修復方案審批、項目執行、經費使用等進行定期檢查和抽查,檢查結果將進行公示,并作為相關省份可移動文物保護修復項目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的重要依據。二是繼續培育、發布高水平的可移動文物保護修復優質服務機構,建立可移動文物修復資質單位運行評估制度,完善資質單位的管理和退出機制。三是進一步完善可移動文物保護修復管理辦法、標準體系,為積極促進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高效性提供更好制度保障,并為逐步實現全面下放保護修復方案審批權進一步積累條件。
特此通知。
附件:首批可移動文物保護修復優質服務機構名單
國家文物局
2013年06月25日
附件:可移動文物保護修復優質服務機構名單
1.故宮博物院
2.中國國家博物館
3.敦煌研究院
4.湖北省博物館
5.荊州文物保護中心
6.秦始皇帝陵博物院
7.陜西省文物保護研究院
8.上海博物館
9.中國絲綢博物館
10.陜西省考古研究院
11.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
12.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
13.遼寧省博物館
14.南京博物院
15.陜西歷史博物館
16.首都博物館
17.重慶中國三峽博物館
18.廣東省博物館
19.山西博物院
20.湖南省博物館
21.河南博物院
22.浙江省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