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甘肅省文物保護條例》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標志說明、記錄檔案和保管機構工作規范(試行)》所確立的原則和程序。
第二條 保護范圍是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范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及周圍環境的歷史與現實情況合理劃定,確保文物本體的安全性、真實性、完整性。建設控制地帶是保護范圍外需要保護環境風貌及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格局、安全、環境和景觀的需要合理劃定,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相關環境的完整性、獨特性、和諧性。古建筑、古遺址劃定建設控制地帶時還應考慮保護文物的景觀視線,保證在視覺和空間上不被影響。
第三條 經劃定公布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是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保護管理的重要依據,具有法律效力。對已劃定公布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進行調整或修訂,應按原報批程序進行。
第四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市級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建設、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劃定,報省文物局商省建設廳、國土資源廳審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市(州)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建設、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劃定后,分別由市級或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文物局備案。
第五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根據該文物保護單位的實際情況,由省文物局會同省建設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劃定,報經省政府批準后公布。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劃定,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六條 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四至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四至界線根據地形應使用地理坐標標注,并在坐標點樹立永久性界樁。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文字表達應規范、準確、肯定、含義清楚,所需的各類圖紙和資料應符合相關部門的規定和質量要求,圖例統一,圖紙表達內容與文物保護單位的情況一致。
第七條 古墓葬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最小范圍為:
墓群:以現已掌握的資料確定的墓葬分布范圍劃定保護范圍,保護范圍外100~500米劃定建設地帶。
有封土的單體墓葬:以封土四周底邊外延50~100米劃定保護范圍,保護范圍外100~200米劃定建設控制地帶;有墓道的古墓葬應按墓道頂端外延與封土外延實際距離劃定。
無封土的單體墓葬:以已經探明的墓葬范圍外延50~100米劃定保護范圍,保護范圍外50~100米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第八條 古遺址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最小范圍為:以現已掌握的資料確定的遺跡、遺物分布范圍劃定保護范圍,保護范圍外100~500米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在建設控制地帶附近新發現的遺址,若經研究證明與該遺址有關,可單獨重新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其保護級別與保護要求與該遺址一致。
第九條 古建筑、紀念性建筑、革命舊址、舊居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最小范圍為:建筑群或成組的建筑:以現在圍墻(或其他界線)以外10~20米劃定保護范圍,保護范圍外50~200米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單體古建筑:以該建筑基座底邊外延20~30米劃定保護范圍,保護范圍外50~100米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塔類建筑:以塔基四周底邊為基準,外延以塔高度的2倍數值劃定保護范圍,保護范圍外50~100米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第十條 石窟寺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最小范圍為:
石窟群:以現已掌握的洞窟分布范圍為界線外延500~1000米劃定保護范圍,保護范圍外延1000~2000米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單體石窟:以該石窟邊沿外延500~1000米劃定保護范圍,保護范圍外延500~1000米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布,按照《甘肅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石刻、碑碣等其他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根據文物所在地的具體情況,合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文物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