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更好的促進平涼市文物宣傳工作,做好平涼市文物的管理和利用,加強拍攝中文物的安全和文物資料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文物局《文物拍攝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種需要而拍攝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活動。
第三條 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種需要而拍攝文物的活動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平涼市文物管理局負責審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拍攝申請,各縣(區)文體廣電局負責審批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拍攝申請。文物收藏、研究單位為研究和保管工作需要所進行的拍攝活動,普通觀眾在對社會開放的不可移動文物單位所進行的紀念拍照活動,不在報批范圍內。
特殊情況下,平涼市文物管理局可以直接審批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拍攝申請。
第四條 提出拍攝文物申請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資格:
1. 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 有足夠的能力可以確保拍攝文物的安全;
3. 有足夠的能力可以承擔由于拍攝活動而造成文物損壞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具備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資格的單位需要拍攝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
1. 拍攝文物的目的、項目及具體內容;
2. 拍攝對象:文物保護單位的名稱、級別、所在地及拍攝范圍;
3. 故事性、專題性音像片有關文物拍攝部分的分鏡頭劇本;
4. 上級主管部門的項目批件;
5.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所需的其他有關材料。
市(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嚴格審核的基礎上,及時批復拍攝申請。
第六條 境外機構和團體需要拍攝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負責接待的機關外事部征得市文物管理局同意后報請省文物局審批。
第七條 文物部門與外國機構和團體合作制作音像制品或出版物以不可移動文物為主要內容時,除了報送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須報送有關各方合作意向書文本一式兩份。
第八條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必須在接到市(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拍攝文物的批件或《文物拍攝許可證》后,方可接待拍攝。
第九條 故事性影視片、商業性廣告片的拍攝僅限于對公眾開放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外景,一般不得拍攝文物保護單位內景。
第十條 確需使用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內景拍攝者,須報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與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簽訂《拍攝文物保護單位內景保護文物責任書》。
第十一條 經批準拍攝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內景時,不得移動室內陳設物品及各類文物的位置,不得在室內置景,不得利用室內電源,不得使用強光燈,攝制人員不得接觸文物。
第十二條 申請拍攝市(縣)級文物的單位應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拍攝項目進行拍攝,嚴格執行有關協議。拍攝活動必須由文物管理單位的安全保衛人員和文物保管人員在現場指導、監督和操作,確保文物安全。文物管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拍攝單位商請公安、消防及其他保證文物安全的人員進駐拍攝現場。
第十三條 市文物管理局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合理收取因文物拍攝所發生的文物保護利用費和文物管理人員的勞務費。市文物管理局的收費規定和標準經市物價、財政部門審批并報省文物局備案后生效。經批準收取的文物保護利用費,只能用于文物保護,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條 對公眾開放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除因文物保護的特殊需要而另有專門規定及說明者外,參觀者可以拍照留念。但參觀者不得以收集資料為目的對文物進行系統拍攝,如有需要,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各新聞單位以制作時事新聞為目的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所進行的攝像、照相采訪不需履行報批手續,但應征得被采訪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六條 考古發掘現場原則上不得拍攝。新聞單位因新聞采訪需要拍攝正在進行工作的市(縣)級文物單位的考古發掘現場,應得到主持發掘單位的同意。但制作專題類、直播類節目應報請省文物局審批。境外機構和團隊需要拍攝正在進行的考古發掘現場,需征求主持發掘單位的意見,報經省文物局同意。
第十七條 對不執行本辦法,未經批準擅自拍攝或超范圍拍攝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行為,市(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情節對拍攝者予以處罰并沒收拍攝所得全部文物資料,情節嚴重者,移送當地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對不執行本辦法,擅自接待、越權審批或超范圍提供拍攝的文物管理單位,由市(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對文物攝制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本辦法或相關操作規程造成文物損壞的,由直接責任者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對造成文物損壞嚴重甚至損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平涼市文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頒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者,按本辦法執行。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