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文物局關于印發
《甘肅省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甘文局發〔2018〕208號
各市(州)文物(文化)局、蘭州新區教文體局,省直有關文博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文物保護工程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甘肅省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你們,并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辦法》結合我省文物保護工程管理實際,進一步明確了文物保護工程立項、技術方案審批、施工管理和檢查驗收各環節的管理責任、程序和要求。各地、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嚴格遵照執行,不斷提高文物保護工程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二、按照“放管服”的相關要求,《辦法》將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批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驗收權限下放至市州文物行政部門。各市州要按照行政審批改革的要求,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強化人員力量,加強制度建設,確保相關行政職權“接得住、管得好”。
三、各市州要參照本辦法,抓緊制定出臺本轄區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推動全省文物保護工程管理水平整體提升。
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如有問題或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甘肅省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試行)
甘肅省文物局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
甘肅省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文物保護工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甘肅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我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程參照本辦法執行。
按特殊政策可申請國家或省級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管理要求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文物保護工程包括搶險加固工程、突發性搶險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展示工程、世界文化遺產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工程等。
第二章 立項審批
第四條 文物保護工程立項是指對擬開展的文物保護工程的目的、性質、范圍、主要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評估和確定。
第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立項應符合已公布實施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已審核同意的文物保護規劃的相關內容。
第六條 文物保護工程立項申報材料由建設單位(保護管理機構,下同)自行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
第七條 工程立項每年申報一次,當年申報下一年度立項計劃,并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項目計劃書》(附件1),經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填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項目年度計劃表》(附件2),于每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報送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單位直接報送。省文物局審核匯總后報國家文物局審批并按審批意見提出工作要求。
(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項目計劃書》(附件3),經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填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項目年度計劃表》(附件4),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報送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每年1月組織評審并批復項目計劃,暫不同意的明確后續工作要求。
第八條 由國家文物局和省文物局批復立項并列入年度計劃的文物保護工程,3年內未報批技術方案的,應重新申報立項。
第九條 省文物局設立文物保護工程立項項目庫,對同意立項的項目進行動態管理,區分輕重緩急組織實施。
第十條 突發性搶險工程和不申請國家、省級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的文物保護工程,不需履行立項程序,可直接編制技術方案。
第三章 技術方案審批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工程技術方案一般分為現狀勘察及方案設計(以下簡稱勘察設計)、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
大型和特別重要的工程可增加概念設計階段;簡單工程在完成現狀勘察報告的基礎上可以直接進入施工圖設計。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承擔?辈煸O計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在設計中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最小干預等原則,設計深度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符合立項確定的工程目的、性質、范圍和主要工程措施等要求;符合已公布實施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已審核同意的文物保護規劃的相關要求。概(預)算書應嚴格依據設計內容編制,所列項目、工程量必須與設計內容相符,選擇適用的定額或市場價格,保障概(預)算的科學、準確、嚴謹。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按以下程序報批: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由建設單位經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根據立項審批意見審批或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建設單位經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文物局審批。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根據批準的勘察設計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施工圖設計,一般由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重要工程或技術復雜的工程,在勘察設計批復文件中明確施工圖設計由省文物局審批的,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文物局審批。
第十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技術方案審批要求:
(一)文物保護工程技術方案審批實行專家咨詢制度,審批部門初審達到基本要求后組織專家評審或函審,依據專家咨詢意見以正式文件批復申報單位,并將專家所提具體意見一并反饋。工程情況復雜的應組織專家現場評審。
(二)評審或函審專家一般為不少于3人的單數,省內專家應從甘肅省文物保護技術咨詢專家庫中選取,省外專家一般應具有相關學科副高及以上職稱,熟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范,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和較高的理論及實踐經驗。
(三)審批部門對初審達到基本要求的技術方案一般應于受理后1個月內審批,情況復雜的工程審批時限最長不能超過3個月。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依據審批部門的審批意見,對技術方案組織修改完善,修改稿按技術方案審批程序或批復文件要求報批。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審批通過后由省文物局委托第三方核定文物保護工程預(概)算控制數,作為申報和安排經費的依據。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八條 文物保護工程應當自施工圖設計獲得批準且經費到位后3個月內開工實施。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報省文物局申請延期開工,延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九條 文物保護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填寫《甘肅省文物保護工程開工備案表》(附件5),由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向省文物局備案。
第二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做好設計文件技術交底工作。
第二十一條 文物保護工程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施工,嚴格執行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的相關標準和要求,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文件,不得對工程進行轉包。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文物保護工程相關管理要求、投標文件承諾和合同約定做好施工現場監管工作。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施工員、材料員、安全員等不得同時承擔兩個及兩個以上文物保護工程。
第二十三條 施工中如新發現文物遺存或出現重大問題,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時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文物局報告,以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文物保護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設計變更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重大設計變更是指工程范圍、內容、主要材料、工藝、重大技術問題的處置措施等方面發生變化,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投資、效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設計變更,應報省文物局批準后執行,變更增加造價原則上不得超過工程造價的10%。
(二)一般設計變更是指對工程總體影響不大,涉及個別分項、分部工程的內容和工程量的變化而產生的設計變更,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確定,變更增加造價最高不得超過工程造價的5%。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生合同約定外增加施工內容并影響工程造價或造成工期延期的,應及時辦理工程簽證手續。由施工單位就簽證內容向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代表提出洽商,協商一致后,三方共同出具工程簽證單,簽證單內容應包括簽證的原因、位置、尺寸、數量、材料、人工、機械臺班等。
第五章 檢查驗收
第二十六條 文物保護工程檢查分為日常性檢查、專項檢查和定期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工程效果和質量、工程資料、工地安全等。
第二十七條 省文物局對文物保護工程進行抽檢,市(州)、縣(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正在實施的文物保護工程每項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第二十八條 文物保護工程檢查應形成檢查結論并填寫《甘肅省文物保護工程檢查表》(附件6),并現場反饋檢查結果。檢查中如發現嚴重問題應下達《甘肅省文物保護工程檢查整改通知書》(附件7),并由建設單位按要求整改。工程檢查和整改情況應納入工程檔案,并作為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工程檢查可視情況邀請相關專家參與。
第二十九條 文物保護工程竣工后應及時組織驗收。申請驗收的文物保護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成立項和技術方案批復的各項任務;
(二)工程竣工1年以上,四方驗評、初驗已通過,并完成相關問題整改;
(三)有完整的工程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包括工程審批文件和設計、施工文件,招投標、合同管理文件,施工資料、監理資料、竣工資料、工程經濟資料等。
第三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驗收內容包括:
(一)工程資料:工程實施中產生的合同、文件、日志、檢測檢驗報告等資料是否完整,施工資料、監理資料、竣工資料等文檔編制是否科學、規范。
(二)工程管理:立項、技術方案審批及變更情況;設計和施工單位及有關人員情況;國家及相關行業標準執行情況;技術方案確定的原則、技術路線執行情況;技術方案確定的工作目標、指標完成情況等。
(三)工程施工質量和效益:建成的系統、設備的性能指標及功能實現情況;相關指標完成情況;后期運行及維護機制建立情況;文物修復前后對比情況;文物保存狀態改善情況等。
(四)其他需要明確和驗證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由省文物局組織驗收;省級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由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由省文物局組織驗收的工程可委托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第三方機構驗收,省文物局在委托函中明確驗收任務及時限等要求,受委托的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第三方機構不得再次委托其他單位驗收。由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的項目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單位驗收。
第三十二條 文物保護工程驗收程序為:
(一)申請驗收:具備驗收條件的文物保護工程,由建設單位逐級向驗收單位提交驗收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包括《甘肅省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登記表》(附件8)、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及說明等資料。
驗收單位收到驗收申請后,對于符合驗收條件的,應于1個月內組織驗收,對于不符合驗收條件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
(二)組織驗收:驗收單位組織不少于3人的專家組(專家條件同于第十五條)對工程進行驗收,聽取匯報、查閱資料、考察現場后,專家質詢并發表意見,最終形成驗收結論,并填寫《甘肅省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專家評分及意見表》(附件9)和《甘肅省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專家評分匯總及結論表》(附件10)。
(三)驗收意見:驗收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驗收單位應向驗收申請單位下達書面驗收意見。省文物局委托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第三方機構組織驗收的,由省文物局下達書面驗收意見。
第三十三條 驗收不合格的工程由建設單位責成施工單位返修,返修完成后按工程驗收程序重新申請驗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文物保護工程招投標工作應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承擔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機構應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與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相符。
第三十五條 復雜或重要的文物保護工程應實行監理制度,監理工作應根據已批復的技術方案及監理合同開展。
第三十六條 文物保護工程檔案應按照《文物保護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的要求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管理。
第三十七條 文物保護工程財務驗收按照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目錄
附件1: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項目計劃書
附件2: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項目年度計劃表
附件3: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項目計劃書
附件4: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項目年度計劃表
附件5:甘肅省文物保護工程開工備案表
附件6:甘肅省文物保護工程檢查表
附件7:甘肅省文物保護工程檢查整改通知書
附件8:甘肅省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登記表
附件9:甘肅省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專家評分及意見表
附件10:甘肅省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專家評分匯總及結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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