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發掘資質單位及領隊資格評審
一、 申請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需具備的條件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和《考古發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申請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取得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4名以上取得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的人員;
(二)有取得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有從事文物安全保衛的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考古發掘所需的技術設備;
(五)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設施和場所;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考古發掘管理辦法》
第五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科學院、國家文物局直屬考古科研單位,高等院?脊畔(專業)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文物考古機構及有條件的地、市所屬文物考古機構,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
(一)具備一定數量受過高等學?脊艑I訓練,能從事考古發掘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考古發掘個人領隊資格的專業人員不得少于4人;
(二)具有受過專業訓練、能從事文物保護工作的科技人員;
(三)具備必需的考古發掘和文物保護設備;
(四)具備從事一般性文物保護處理的實驗室;
(五)具有保證文物安全的文物庫房和整理場地。
二、申請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的個人需具備的條件為:
(一)大學考古專業(含本科、碩士、博士研究生)畢業,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后,從事考古發掘工作2年以上;
非考古專業(含本科、碩士、博士研究生)畢業,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后,從事考古發掘工作2年以上,經國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培訓班或國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單位考核合格者;
(二)具有獨立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能力,勝任《田野考古工作規程》規定的領隊職責,并能組織編寫考古發掘報告;
(三)作為組織者之一或主要參加者,完成過一項以上較重要的考古發掘工作,并執筆完成年度考古發掘簡報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完成中型考古發掘報告;
(四)在組織和實施考古發掘過程中,熟悉考古學某一領域的前沿問題,能根據學科發展趨勢選定并研究有一定學術價值的課題,撰寫有一定學術水平的論文。